近年来,预付卡消费老板“跑单”事件常有发生,商务部门表示虽然预付卡消费是其管理,但个体户和健身、游泳不在监管范围,门表示多数商家没有构成诈骗事实。老板“跑单”是否没法管呢?市民支招先将在管理范围内的企业全部办理备案,律师支招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合同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南国都市报记者林文泉
目前,预付式商业消费卡的发放主体无门槛,没有资质条件或者审查流程要求,这就导致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的信用与法律约束力弱。发卡主体不按约定标准履约、履约,甚至卷款潜逃、亏损倒闭,导致无法履约的情况时有发生。
预付式商业消费一般以口头形式签订合同,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办理预付卡的一见后,合同即宣告成立。虽然大多数预付卡的背面会简单记载使用条件、使用方法以及经营者的免责条款,但并没有法律法规对预付卡形式的合同法律效力进行明确规范,对消费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和途径也未作。
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经营者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规避自身义务、消费者,如“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