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召开的省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调整方案,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470元/月调整到1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5.5元调整到17元;
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420元/月调整到15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5元调整到16.5元;
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370元/月调整到15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4元调整到15.9元;
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320元/月调整到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3.9元调整到15.4元。
此次调整后,四个类别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较原标准分别上调10.2%、10.6%、10.9%、11.4%,平均上调10.78%,略高于2016年平均工资9.3%的涨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较原标准分别上调9.7%、10%、10.4%、10.79%。
据了解,我省从1996年出台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至今已先后8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记者吕宝林)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