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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网

作者:海子 日期:2017-9-27 9:05:00 信息来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开具:

  (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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